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狂犬病、動物權與環境倫理文化論壇】──現場報導(2)

狂犬病是危機也是轉機,讓人們重新思考人和動物的關係(圖片出處:攝影/上下游記者 林慧貞

投入創作「人跟動物之間關係的小說」


作家吳明益教授(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延續方教授對於媒體影響力的討論,直指在此次狂犬病事件的報導裡,媒體失敗、失責之處在於未善盡實事求是的責任將此疾病的根源說清楚。他舉例說明,狂犬病毒最好發的動物族群集中在靈長目(臺灣獼猴)、食肉目(鼬獾、白鼻心)及翼手目(蝙蝠),後兩者才是常見的保毒動物,但在此事件中報導卻連這點也沒有釐清。地方政府則以最容易讓民眾「看到」的捕捉、撲殺犬類來做為「表現的手段」。吳教授不諱言指出,我們之所以缺乏此類常識性的知識,根本在於臺灣的基本教育將學科科目過度分化,以致我們在教育養成的過程中,對自然、動物的常識不足,像是鼬獾,如果不是狂犬病,可能一般民眾連知道這種和我們有時生活圈會重疊的生物都不認識。


更令人遺憾地,是這類常識性的知識連討論動物倫理的學者也多有不知。吳教授批判並反省這樣的不足,造成了人文學科學者在創作或研究動物相關議題時,常遭受自然科學學者指控所言不實,也導致不同領域學者彼此的指責和攻擊。吳教授的一席分析,讓我們想到稍早李美慧教授也反省到「共同健康」此概念雖然提倡跨學科的合作,但在實踐上仍有許多有待努力的空間。





順著吳教授的分析,我們不免要問:那人文學科該朝什麼方向努力呢?在回答此問題前,吳教授首先分享了三個自然科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威爾森(E. O. Wilson)提出的親生命假說(the biophilia hypothesis);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提出的自私的基本(the selfish gene);以及卡恩(Peter H. Kahn)和凱勒(Stephen R. Kellert)合編書裡探討兒童與自然的關係。這三方面的自然科學研究,雖然都以客觀的自然環境為探討背景,但在討論的過程中,均程度不一地帶入人與自然之間的互動和影響,可視為一種跨學科的研究努力。


吳教授藉此反思人文學科對於自然寫作(nature writing)的嘗試和努力。以文學創作為例,他期許有更多的作者能投入創作人與動物之間關係互動的小說,藉由創作的力量,佐以查證的精神,能夠透過文字隱喻重新形塑類似狂犬病這樣的疾病,為閱讀大眾帶入較為正確的自然知識,以達到為動物去污名化或匡正錯誤的效果和目的。


「每一次的動物事件,都是社會在集體學習的機會」


錢永祥研究員(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認為此次狂犬病事件雖然引起很多正反評價不一的意見和運動,但是我們可以把這次的經驗看成一次社會集體學習的機會。首先,錢先生表示,此次討論必須先從一個非一般性道德倫理原則切入,才能進一步拆解狂犬病熱潮現象可能激發的省思。錢先生主要由兩個主題談起,一是把狂犬病所引起的恐慌置入台灣動物相關議題的歷史脈絡來討論,另一是與演化相關的問題,人類的演化不僅是生物基因層次上的,還有很大一部分在於文化基因的演化。


錢研究員舉近日發生的SARS、禽流感等疫病為例,指出每次此類事件的發生,都讓我們對動物生態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因此,當政府相關單位對於與動物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便刺激了整個社會進一步面對、思考和調整人與動物間的關係。當人類社會對於痛苦和殘酷的容忍度降低時,社會的暴戾程度也會相對降低。人類與動物之間關係的調整,在減少殘虐與暴戾上會有可觀的作用。


人類的生命,當然屬於生物、動物的範疇。但藉著文化基因的演化,人類作為道德主體獲得了一些能力,去採取非生物性或非動物性需求的選擇來行事。在這個基礎上,道德哲學會要求我們幫助沒有道德能力的他者減少痛苦。可是人類各歷史階段中的歧視現象,多數是與生物特質相關的,如膚色、性別與身體殘障等。人類以否定自我的生物性為基礎,構築了「健康的」、「理性的」、「完整的」、「有能力的」理想個體形象,同時把代表多數的、主流的特質定義為「正常」與理想典範,進而迫害他者。我們能不能既承認自己身上的生物與動物性,卻又不以生物性或者動物性的特質為理由去歧視他人呢?


人類將對於自身動物性的否定投射於動物身上,視牠們為野蠻的、非理性的、骯髒的、噁心的,甚至是可恥的。台灣這次的狂犬病事件,在受害狀況並不清楚的狀態下,已經開始了大規模地傷害動物。這種反應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所反映出來的是台灣社會對於動物的一種過度情緒性的、神經質的反應。其中含括了許多社會因素與集體因素,但是人類道德哲學層次也有相當大的問題,這是我們必須思考的。


「防治非防疫」:回歸立法精神、釐清執法依據


論壇的最後一位講者王韻茹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則是回歸法律的層面,提出動物如何被保護?動物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等問題做為討論的起點。王教授認為現有的《環境基本法》和《動物保護法》,雖然在對所適用的動物界定上不盡相同,也不見得涵蓋所有的動物,但若回歸憲法設計的精神,動保運動並非全無著力之處。


以此次狂犬病的防疫措施而言,王教授指出法律確實賦予行政主管機關在處理個案時,對某些動物進行管制上與裁罰措施之法律依據。但她也明確指出,本次相關行政單位在實施狂犬病防疫措施時,並沒有釐清其真正的法律依據,也沒有說明其權限考量為何。


如果回歸法律面,王教授認為我們應先清楚了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裡對防治、防疫,以及檢疫的差別區分。防治乃在動物傳染病還沒發生時,先行採取的預防手段;防疫則是針對確定已遭受感染、帶有傳染病原,或已被感染尚未發病的動物進行的介入手段;而檢疫則是針對動物出入口所做的管理。王教授指出此次行政主管機關對狂犬病祭出的各項措施,混淆了防治和防疫的不同層級,在還搞不清該對特定動物進行一般性預防,還是實施干預程度較強的個別性防疫時,就一律以防治之名行防疫之實。比方在犬、貓還未被證實有傳染之餘時,為何在防治階段,就採取強烈介入的防疫措施?主管機關未盡說明之責,只強調於法有防治的權限,結果導致政策混亂,引起各界不同的意見評價。


針對近日沸騰的動物實驗議題,王教授也認為應回到《動物保護法》立法的精神。她說明現行法規雖然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對動物進行實驗,但並沒有明確規範的細則。不過,就其立法精神而言,仍有三個基本的原則應遵循:「(1)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2)有使用必要時,要用最少的數目;(3)對動物產生最少的痛苦和傷害感覺進行」。王教授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在尚未明確說明為何要使用活體動物進行科學研究之前,就自行決定於法有據而進行實驗。


王教授的說明,讓我們重新回到法律的層面,一方面思考此次狂犬病防治過程中雖於法有據,卻與法不符的模糊地帶,為提供批判政府防治措施提供了有力的著力點。另一方面,在王教授對於法律立法精神的進一步闡明裡,我們或許也能重新尋找並思考如何為動物發聲,才能保障牠們應有的權益。


【現場互動討論】


提問人一(郭秀鈴):為何在環境保護法的法律三角架構圖裡,位於中間核心位置的是「科學運用」?我們知道在人類歷史上的各個不同時代,作為核心思考的標的都不同,中世紀的西方是宗教、前現代可能是王權,那麼今天會是什麼?為何不是文明或風土民情?


王韻茹:抱歉,那個說明圖只是一個方便說明的圖示,或許有些誤導。我是依照整個法條的順序排列下來的。這整個法條有一般性保護、寵物管理、科學運用,最後是行政監督的部份,所以動物保護的各項細節都在一般性保護原則裡面。我們的法律中同時存在著各種價值(如科學、道德、倫理等),當任何一個價值與另一價值衝突時,要處理的方法不是「擇一」,而是如何兼顧。


提問人二(聽眾):在我們整個法條的制定上憲法是保障環境生態的,那麼動保團體是否有哪些途徑可以為這些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動物要求牠們的權益?


王:有可能,不過可能要與環境保育結合。例如,在《水污染防治法》下,水源地開發和污染行為會危害到動物,那麼,我們可以用水源地環境保育的角度來要求執行。


吳明益:這裡我可以補充一下,台灣已經有了第一個實例,就是白海豚協會控告彰化縣政府,當時是為了對抗國光石化。

提問人三(聽眾):政府對於動物保育的源頭該處理的工作,一直都沒有什麼作為,現在剛好碰到狂犬病爆發,我想知道,有什麼法令可以要求政府做些實質的規範?例如現在發生的狂犬病,當人們帶寵物去打疫苗時,他們不願意幫他們的狗做狗口登記,政府只是鼓勵,而不是強制,有沒有法律機制可以讓政府做這些事情?另外,關於「預防、防疫、檢疫」這三個步驟是否可以漸次性的進行,而不是跳躍式地選擇性執行?

王:這三個步驟,其實在實務經驗上,針對不同案例(或不同的動物群)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需要「預防、防疫、檢疫」的狀態有可能是同時存在的,但對於不同的動物群該執行的是不同的步驟。至於對於特定措施的執行,政府的確必須謹慎正確地辨識與評量,才能決定如何執行,而不是一概而論。

【後續活動】
人與動物、環境的議題需要長時間的關注與討論,此次的文化研究論壇只是拋磚引玉之舉,九月中旬起至十一月底止,有一系列以「環境倫理與生命教育」為主題的全台巡迴講座。講師陣容網羅學者、作家、攝影師,等等,從不同的角度關懷相關的議題。活動詳情請見本粉絲專頁:goo.gl/VkYdB8

報導:陳宥廷(國立臺灣大學外文所博士候選人)

編輯:郭秀鈴(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

文章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39418479469725&id=4931709307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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